津编办发〔2016〕46号
关于开展市级机关、市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
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赋码工作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群众团体: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精神,现就市级机关、市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放工作。市编办决定由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在
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公室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A座11层
联系电话:23306243、23122782
2016年 4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