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 来源:
津编办发〔2015〕302号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编办、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2015〕12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89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后,证书号位置由原“事证第+12位数字”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数字”;证书不再加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徽章”;证书印制纸张不再使用印钞纸,改用二维码防伪。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区县编办、行政审批局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证书补(换)领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2016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旧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免费换发新证工作。各区县根据确定的时间节点,结合2015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制定具体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送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各区县编办、行政审批局所需新版空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委托的厂家购置,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联系方式。
六、各区县编办、行政审批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新版证书启用和换证工作。同时,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和换发新版证书工作的有效衔接。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