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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举办单位调整有关事宜的复函(2014年6月11日)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9日            来源:

                                                  国事登函〔20148

 

 

关于办理举办单位调整有关事宜的复函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变更举办单位问题的请示》(晋事登字[2014]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对该问题研究深入严谨,原则同意你们的思路。现将我局意见回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举办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用于记录设立登记时举办主体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不属于法人登记事项范围。因此,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发生变化的,不适用一般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相应调整证书刊载事项,换发新证书:一是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二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变更举办单位的,依据相关行政审批文件办理。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不宜办理“举办单位”调整事宜。如举办单位决定不再举办某事业单位,应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此复

 

附件: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变更举办单位问题的请示》

 

 

 

                                  201464

附件:

   

                                     晋事登字[2014]8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变更举办单位问题的请示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近来,一些市、县请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可否参照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办理举办单位的变更登记。对此,我们认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类事业单位)大多是没有经过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由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因此,不宜简单地采取参照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变更的做法,而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办理。我们的意见是:

一、对于因举办主体名称变化但未改变隶属关系的二类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举办单位变更登记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于经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下放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而改变了隶属关系的二类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举办单位的变更登记,并相应更改事业单位证书号的类别序号,不再按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举办单位变更登记,只能由举办单位决定解散后办理注销登记。

当否,请示。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57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处           201464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