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大厅
证书延期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市级机关、天津市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等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延期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事条件

  (一)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

  (二)准予证书延期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